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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立憑證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

  • 更新日期:2024-09-20
  • 張貼日:2016-03-28
  • 點閱次數:14809419

依印花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之各種憑證,應貼用印花稅票,其課徵範圍及稅率或稅額如下:


一、 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二、 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三、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四、 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新台幣12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納稅義務人貼用印花後,應在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如果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


由於印花稅係採輕稅重罰方式,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按規定辦理銷花,其未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可能遭經處5倍至10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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