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全球資訊網網頁Logo

:::
連結地稅小幫手 我是地稅小幫手,很高興為您服務! 視訊服務e指通 官方Line諮詢 中市稅輕鬆FB Instagram Youtube Podcast

持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須貼印花稅票嗎?

  • 更新日期:2024-09-20
  • 張貼日:2016-03-28
  • 點閱次數:14809364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時,因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應非屬印花稅規定之課徵範圍。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