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項
處罰倍數及金額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
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
違反第四條之規定,未依規定保存憑證者。
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外,應按情節輕重,處新台幣1,500至3,000元罰鍰。
違反第十條之規定,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
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如揭下重用者。
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二十倍至三十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