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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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修正房屋稅稅率表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
房屋使用情形 | 法定稅率 | ||||||
下限 | 上限 | ||||||
住家用 | 自住 | 全國歸戶 | 全國3戶以內 | 1.2% | |||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 1.0% | ||||||
非自住 | 全國歸戶 | 其他非自住住家用房屋 | 2% | 4.8% | |||
特定 | 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房屋 | 1.5% | 2.4% | ||||
繼承取得共有房屋 | 1.5% | 2.4% | |||||
建商新建待銷售房屋 | 2年以內 | 2% | 3.6% | ||||
超過2年 | 2% | 4.8% | |||||
非住家用 | 供營業用 | 3% | 5% | ||||
供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 | 3% | 5% | |||||
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使用 | 1.5% | 2.5% |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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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住家用房屋(含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歸戶合併計算全國總持有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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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全數累進」課徵(超過一定戶數全部適用較高稅率,非分別適用各級距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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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杜委託人藉由信託移轉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予受託人,規避住家用房屋按持有戶數適用較高稅率,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改歸戶委託人,與委託人持有住家用房屋合併計算戶數(例如單一自住之一戶、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之戶數或其他住家用房屋之戶數)。惟他益信託之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基於受益人既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該類信託房屋併入受益人之戶數計算。
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113年7月1日起適用)

註
1.「一定金額標準」由臺中市政府於每年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公告。
2.申報所得稅時應申報出租所屬期間之租賃所得,且全年租賃所得達財政部每年公布「房屋及土地之住家用一般租金標準」,例如:112年台中市租金標準比率為房屋現值之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