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5-04-25
- 張貼日: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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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修正房屋稅稅率表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
房屋使用情形 | 法定稅率 | ||||||
下限 | 上限 | ||||||
住家用 | 自住 | 全國歸戶 | 全國3戶以內 | 1.2% | |||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 1.0% | ||||||
非自住 | 全國歸戶 | 其他非自住住家用房屋 | 2% | 4.8% | |||
特定 | 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房屋 | 1.5% | 2.4% | ||||
繼承取得共有房屋 | 1.5% | 2.4% | |||||
建商新建待銷售房屋 | 2年以內 | 2% | 3.6% | ||||
超過2年 | 2% | 4.8% | |||||
非住家用 | 供營業用 | 3% | 5% | ||||
供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 | 3% | 5% | |||||
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使用 | 1.5% | 2.5% |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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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住家用房屋(含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歸戶合併計算全國總持有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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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全數累進」課徵(超過一定戶數全部適用較高稅率,非分別適用各級距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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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杜委託人藉由信託移轉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予受託人,規避住家用房屋按持有戶數適用較高稅率,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改歸戶委託人,與委託人持有住家用房屋合併計算戶數(例如單一自住之一戶、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之戶數或其他住家用房屋之戶數)。惟他益信託之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基於受益人既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該類信託房屋併入受益人之戶數計算。

註
- 「一定金額標準」由臺中市政府於每年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公告。
- 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1.2%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定,適用自住稅率的房屋需同時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項要件。至於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 申報所得稅時應申報出租所屬期間之租賃所得,且全年租賃所得達財政部每年公布「房屋及土地之住家用一般租金標準」,例如:「113年度房屋及土地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加計公告土地現值的1.2%計算。臺中市107年7月1日以後適用新標準單價的房屋,按房屋評定現值10%,107年6月30日以前適用舊標準單價的房屋,按房屋評定現值25%,不論新舊房屋均應再加計公告土地現值1.2%為租金標準。
-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納入戶數計算房屋者
a.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所興建且無償供行政院公告之災區居民居住使用之房屋。
b.符合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46條規定之住宅,且依同辦法之主管機關所定方式供出租使用。
c.法人住宅所有權人委託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代管業或出租予同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且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之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