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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4-09-23
  • 點閱次數:14810309

損失情形

因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需修復始能使用者。

申請減免期限

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申請減免地點

本局所屬各分局。

(連結線上申辦-災害損失減免使用牌照稅(另開新視窗))

檢附證件

1.災害證明文件(如里長、警察機關、區公所等相關機關出具之受災車輛證明)。

2.有進廠維修者,另檢附車輛進出廠維修證明。

3.車輛已報停、報廢者,另檢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稅捐減免

車輛無法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予以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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