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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三節慰問金之規 定,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更新日期:2024-09-20
  • 張貼日:2016-09-30
  • 點閱次數:14809719

一、依據行政院民國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辦理。
二、前函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酌贈退休公教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對象規定為: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5千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人員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得酌贈發給慰問
金。退休公教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及退職政務人員均不予發給慰問金。
三、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符合前項發放對象人員,自106年度起以每人每年6,000元之數額範圍內發給三節慰問金。
四、檢附前開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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