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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銓敘部民國104年11月3日部退三字第1044033900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

  • 更新日期:2024-09-20
  • 張貼日:2015-11-06
  • 點閱次數:14809376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4年11月6日府授人給字第1040251926號函辦理。
二、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銓敘部100年7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034077221號令所定「非僅承攬政府機關(構)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全職工作,且任職期間所領薪資確實證明全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者,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停止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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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銓敘部令 pdf 279.9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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