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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貨車加裝座椅變更車種使用經處罰,申請人主張應按原車種應納稅額處罰。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5 年 5 月 4為臺中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 17 條所規定。如任意加裝或改設座架,致使用型式已由應納使用牌照稅較低者變更為稅額較高之車種應按日計算徵收差額部分稅額」之規定,自應以變更後交通工具應繳之使用 牌照稅為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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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未稅使用公共道路經處罰,申請人主張無照片或證據證明其違規。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5 年 5 月 11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之 104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局填發繳納期限訂至系爭車輛因滯欠 104 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為本局查獲卷查系爭車輛 104 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限繳日期訂至 104條第 1 項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以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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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未定期檢驗又使用公共道路經補稅處罰,申請人主張車輛已無法使用,放置於私人空地,不知何由被推至路旁而違規。
申請人不服本局補徵使用牌照稅及 105 年 4 月 7 日中市稅法字第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不知為何被推至馬路旁造成違規,業已繳納罰款,盼能撤銷補徵使用牌照稅及罰鍰云云按車輛倘因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後,稽徵機關固不再按年開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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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因逾限未參加定期檢驗,經註銷牌照後復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處罰。
申請人不服本局補徵使用牌照稅及○年○月○日中市稅法字第○號裁處書所為罰鍰處分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按車輛倘因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其牌照後,稽徵機關固不再按年開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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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因滯欠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乃依使用牌照稅法之規定處罰
系爭車輛因滯欠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乃依使用牌照稅法之規定處罰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5 年○月○日中市稅法字第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之 104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局填發繳納期限訂至系爭車輛因滯欠 104 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本局乃處應納稅額卷查系爭車輛 104 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限繳日期訂至 104是以申請人既於系爭 104 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送達後,逾滯納期仍未完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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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原申准免徵牌照稅,嗣因入獄即經補徵使用牌照稅
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原申准免徵牌照稅,嗣因入獄即經補徵使用牌照稅申請人因 100 年至 104 年使用牌照稅事件,不服本局所為處分申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核無前揭免稅規定適用,原應自該日即 99 年 4 月 30 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册或證明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之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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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貨車加裝座椅變更車種使用經處罰,申請人主張原廠出廠即加裝座椅,理應監督管理車商之作為,倘確要處罰,亦請准予變更車種。
申請人因 105 年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5 年如任意加裝或改設座架,致使用型式已由應納使用牌照稅較低,變更為稅額較高之車種立方公分之自用小貨車申領使用牌照,登記之座位數僅有駕駛座 2 個座位,每年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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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停放於公共道路,並未使用。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8 年 11 月 20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之 107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局填發繳納期限至按「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 1 次徵收按使用牌照稅法第 10 條明定,使用牌照稅應於每年 4 月份徵收卷查系爭車輛 107 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經本局委由郵政機構遞送至車籍登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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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因逾限未參加定期檢驗,經 裁決處 逕行註銷牌照,復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本局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 併同 處罰。
年 8 月 29 日起至 108 年 5 月 13 日止使用牌照稅及按車輛倘因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後,稽徵機關固不再按年開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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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因停駛逾期經註銷牌照,嗣懸掛他車牌照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第31條規定處罰。
申請人不服本局補徵 105 年使用牌照稅及 106 年 4 月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為臺中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 17 條所規定。 按經報停之車輛,稽徵機關固不再按年課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