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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逾限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外,亦不符合適用該稅率者
除逾限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外,亦不符合適用該稅率者年 11 月 15 日向本局申准自 109 年起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按「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地價稅基本稅率為 10‰……」、「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 1 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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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已無人設籍亦未另就其他土地提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申請
土地已無人設籍亦未另就其他土地提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申請230 平方公尺(以下簡用 ㎡),經本局准自 94 年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查得○-0107 及○-0171 地號土地已無人設籍,不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要件又申請人未再另就其餘部分提出是項申請,本局爰併同其餘土地,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面積為按「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 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 2‰計徵: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系爭 4 筆土地,其中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部分, 合計原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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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徴地價稅,嗣查設籍人已死亡,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
系爭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徴地價稅,嗣查設籍人已死亡,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已不 符合土地稅法第 9 條所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爰補徵 核課期間內之 103 年至 105 年按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宅用地稅、「地價稅基本稅率為 10‰……」、「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 按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至申請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之原因、事實消滅時,依土地稅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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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重購退稅後遷出戶籍追繳稅款。
君設籍前,已無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 1 人於該地設籍,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按「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次按「……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同法第 35,特規定 2 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者,得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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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補徵重購退稅款。
日出售本市○區○段○地號(權利範圍 946/100000)自用住宅用地5 月 31日止,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設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按「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次按「……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 同法第 35,特規定 2 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者,得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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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土地地上建物部分面積非供自用住宅使用,爰按建物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之比例
系爭土地地上建物部分面積非供自用住宅使用,爰按建物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之比例,據以核算適用一般用地稅率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面積計課土地增值稅57.59 ㎡適用一般用地稅率;餘 179.41 ㎡ 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會商結論(一)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惟倘申報移轉之土地,其地上建物有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供自用住宅使用部分,依該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之比例折算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面積,惟使用面積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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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徴地價稅,嗣查供營業使用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
系爭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徴地價稅,嗣查供營業使用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地號土地,地上建物門牌為「臺 中市○區○號」,原部分面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17 日起,即供○營業使用,致不符合 土地稅法第 9 條所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徵 108 年至 110 年按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稅之差額、「地價稅基本稅率為 10‰……」、「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 系爭土地原部分面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徴地價稅,,難以實質決定該地為自用住宅用地,從而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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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下用㎡),其中部分面積 12.78 ㎡及 52.96 ㎡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是申請人與其配偶自用住宅之處所即與土地稅法第 17 條第 3補徵尚於核課期間內 105 年至 109 年按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差額之地價稅、「地價稅基本稅率為 10‰……」、「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系爭土地部分面積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查於 105經查申請人與配偶迄今尚未共同擇定戶籍所在地,另查對其配偶所有土地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較系爭土地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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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供營業使用,本局爰以所占建物使用情形比例分按一般用地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樓供營業使用,本局爰以所占建物使用情形比例分按一般用地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持分面積 41.66 平方公尺,以下簡用 ㎡)予案外人,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係供美髮工作室營業使用,核無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1 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規定之適用20.04 ㎡ 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餘面積 21.62㎡ 准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 樓主建物實際使用比例認定供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使用之面積然倘申報移轉之土地,其地上建物僅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且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樓主建物所占土地併同出售,亦寬認准按 1 樓主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比例認定供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使用之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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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能否被定性為住宅(或自用住宅),須從實質觀點以為決定,非僅以形式設立戶籍加以判斷
建物能否被定性為住宅(或自用住宅),須從實質觀點以為決定,非僅以形式設立戶籍加以判斷嗣申經核准面積 22 及 54.38 ㎡ 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查無該址用水與用電紀錄,及現場地上雜草叢生,建物藤蔓攀附,難謂符合自用住宅要件按「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再按「本法第 9 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