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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自用小貨車因加裝後排座椅,變更為自用小客貨車使用經查獲,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同排氣量等級自用小客貨車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7 年 8 月 29自用小客貨車」,變更為供載貨用途之「自用小貨車」,每年應納之使用牌照稅從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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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牌照,因移用懸掛於其他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本局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罰。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7 年○月○日中市稅法字第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49 年度裁字 379 號刑事裁定要旨:使用牌照稅之違章人以車主為處罰對象條規定係就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尚不因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而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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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滯欠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系爭車輛滯欠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7 年○月○日中市稅法字第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之 105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局填發繳納期限訂至 系爭車輛因滯欠 105 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 申請人復查主張略以,105 年使用牌照稅已於 106卷查系爭車輛 105 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本局以車籍登記之通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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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小貨車改設座架 。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8 年 1 月 23應按日計算徵收差額部分稅額」之規定,自應以變更後交通工具應繳之使用牌照稅為應納稅額自用小客貨車」,變更為供載貨用途之「自用小貨車」,每年應納之使用牌照稅從而自即應視為移用使用牌照,本局依同法第 31 條規定處以變更後車輛種類應繳之使用牌照稅全年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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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經註銷牌照,嗣懸掛他車牌照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本局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第31條補稅處罰。
申請人不服本局補徵 108 年 2 月 5 日起至 6 月 21 日止使用牌照稅及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 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為臺中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 17 條所規定。按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其所有人原即負有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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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註銷後停在路旁並未使用,嗣為配合道路施工暫時移放於人行道,其舉發並無執法的公信力。
申請人不服本局補徵 108 年 2 月 22 日起至 6 月 17 日止使用牌照稅及按車輛倘因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後,稽徵機關固不再按年開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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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以系爭繳款書非其本人收受,不應加徵滯納金移送執行。
申請人因 109 年使用牌照稅加徵滯納金事件,不服本局所為處分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之 109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局填發繳納期限訂至同年次按「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一次徵收… 程序部分: 查系爭 109 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卷查系爭車輛 109 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本局於同年 4 月例行開徵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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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業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就其銀行存款強制扣款,不應裁處罰鍰。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11 年 11 月○日中市稅法字第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 111 年使用牌照稅,經填發繳納期限訂至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 1 次徵收本案車輛所有人因欠繳使用牌照稅,其存款遭行政執行處發扣押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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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停逾期經註銷牌照後停放路邊,申請人主張未行駛,且已繳納交通罰鍰。
申請人不服本局補徵使用牌照稅及 109 年 10 月 8 日中市稅法字第按交通工具經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後,除停止計徵使用牌照稅外,亦喪失公共道路之使用權在無證據顯示於其他年度亦有違規使用道路之前提下,僅補徵查獲年度之使用牌照稅至遭查獲日止107 年 6 月 15 日經申請人繳回牌照申報停用後,使用牌照稅即停止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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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因滯欠107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
系爭車輛因滯欠107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8 年 11 月 25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 107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局填發繳納期限訂至按「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一次徵收… 申請人復查主張略以,107 年使用牌照稅已繳完, 按使用牌照稅法第 10 條明定,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