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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繳印花稅5年內可申請退稅
彙繳繳納或以繳款書繳納,有溢貼或溢繳時均可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稅報繳或計貼印花稅時請再次確認憑證種類及金額後再行貼繳,避免事後退稅之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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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5年列管期間內,戶籍遷出將追繳原退還稅款
align="justify">(臺中訊) 土地增值稅核准重購退稅後align="justify">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重購退稅的新購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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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內不符自用住宅規定 將追回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款
cjk"> (臺中訊)民眾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經核准退稅後,重購土地5年內如有出租span>日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並辦竣移轉登記,已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經核准退稅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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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地震災損報停、報廢車輛,免申請!地方稅務局主動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車主可於災害發生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地方稅務局會依監理機關通報資料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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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後5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會追繳原退還稅款!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因違反重購自用住宅用地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的規定,而收到稅捐機關寄來的追繳土地增值稅稅單,尤其民眾普遍認為夫妻本是一體,夫妻間的贈與居然也會收到追繳稅單,直呼不可思議!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若重購地贈與移轉登記給配偶,因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依現行稅法規定,仍應追繳原先退還的稅款。 該局提醒民眾,夫妻贈與不急於一時,建議等待管制期限5年過後再行移轉,以免被追繳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如仍有土地增值稅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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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購自用住宅用地核准重購退稅,5年內均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相同用途之土地,可向地方稅主管稽徵機關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除不得移轉或供營業、出租使用外,尚須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至少1人設籍在該地所在址處,否則將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地方稅務局舉例說明,陳先生於105年9月1日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A地,另於106年5月15日購買自用住宅用地B地,經申請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嗣後查得B地建物自111年1月20日起原設籍人陳先生遷出而已無人設籍,致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應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款,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果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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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不服稽徵機關否准退稅申請之處分,可直接提起訴願
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始可提起訴願;但是對其他非屬稅捐核課之處分,例如申請重購退稅遭否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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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租稅公平 臺中市重購自用住宅退稅案件開始清查了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自即日起至11月30日止,將持續清查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列管案件,以維護租稅公平。 稅務局表示,為了不增加自有自住的換屋民眾租稅負擔,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他處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以實質減輕換屋民眾的經濟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重購土地已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所以對於此類案件均列管5年。如於管制期間內再移轉或改變用途,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將會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即便是夫妻間的贈與也屬於再行移轉,也會被追繳原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仍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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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要入袋為安,記得5年內不得再移轉、供營業或出租及將戶籍遷出
/p>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重購退稅列管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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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逾2年才將戶籍遷入不能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在2年內出售與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惟其戶籍逾2年才遷入重購地,可以申請退還原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嗎? 稅務局說明,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又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若重購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逾2年後才將戶籍遷入,已不符合上述規定,不能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內容,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該局(04)22585000按1轉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