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自己名下的土地,被他人占用,又無收取租金,則每年11月開徵的地價稅,該由誰來繳納?
該局說明,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但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為分別共有,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比例為納稅義務人。如果土地有被占用之情事,土地所有權人可檢附占用人姓名及地址、被占用坐落土地及面積等相關資料,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由占用人代繳地價稅,占用人無異議時,可由占有人繳納占用土地之地價稅,但如果有異議,在相關資料未能確定前,仍應向土地所有權人寄發繳款書課徵地價稅。
如有任何稅務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