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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以當年度8月31日登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根據稅法規定,地價稅係按年計課,並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
  舉例來說,如甲土地於今年因買賣移轉所有權,11月份開徵的地價稅,該由誰來繳呢?若於8月31日以前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新所有權人雖持有未滿1年,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反之,若於9月1日始辦妥移轉登記,則原所有權人須負擔繳納義務。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 當年度土地有移轉情事,若買賣雙方於買賣契約書中約定按月份比例繳納當年度地價稅,乃屬當事人間之私權行為,並不能因此變更公法上地價稅之納稅義務及應納稅額,稽徵機關仍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之納稅義務人。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相關資訊。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8-27
  • 發布日期: 2024-08-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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