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符合房屋稅自住住家用要件,須為房屋無出租、無營業,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全國在3戶以內,且「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辦竣戶籍登記」,才能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1.2%。若符合「全國單一自住」,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持有全國1戶自住用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將由1.2%調降為1%。
該局特別提醒,未辦竣戶籍登記的房屋,無法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將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按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採差別稅率課徵,最高可到4.8%,與自住用稅率最大將相差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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