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於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才能辦理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該局步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雖已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欠稅,但仍需等到滯欠稅捐全部繳清或提供應納稅捐之相當擔保後,才可以就禁止處分財產辦理塗銷登記。
該局提醒民眾收到繳款書時,應儘速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以免財產遭禁止處分,影響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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