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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益信託房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臺中訊)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他益信託房地在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一定條件者,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過去只有自益信託房地可以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本次是考量實務上有身心障礙者的父母將不動產交付信託,並以身心障礙子女為受益人,以確保該子女在父母死亡後,仍可繼續居住使用該不動產,達成運用信託方式照顧身心障礙子女的目的,在這種情形下,雖然受益人不是委託人本人(屬於他益信託),但與自益信託房地的情況類似,因此特地規範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亦可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他益信託房地必須符合下列5項條件,才可以適用自住用稅率:

一、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已成年子女,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或受益人為委託人之未成年子女。

二、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

三、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

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信託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

五、信託房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地價稅應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之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及受益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之規定;房屋稅則應符合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規定。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符合上述條件者,應檢附信託契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證明或經專科醫師診斷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影本,於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及9月22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第1個工作日)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者,當年期即可享受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則須自次年期才可適用。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7-09
  • 發布日期: 2024-07-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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