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房屋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營利活動使用之房屋,即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縱使未辦理營業登記,只要該場所實際供公司或商號經營業務使用,仍須依實際使用情形,各按應適用的稅率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而且所謂營業,不以門市交易處所為限。舉凡供營利事業內部工作使用之辦公室、會議室或陳列商品之展示場所、存放貨物之倉庫,均應認屬供營業使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原本設有營業商號之房屋,如該商號已停止營業或遷移他址,記得在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如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6-13
  • 發布日期: 2024-06-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7885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