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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部分面積供出租或營業使用,恢復自住住家使用後,需要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嗎?

(臺中訊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原本透天厝一樓有營業,現在已經註銷營業登記,也恢復成住家使用,需要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供出租或營業,致部分面積未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嗣後該房屋終止租約或註銷營業登記恢復供自住使用時,仍需重新提出申請,地價稅才能全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提醒,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者,請於地價稅開徵40922前向稽徵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以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如果您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00321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5-08
  • 發布日期: 2024-05-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第五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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