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原本透天厝一樓有營業,現在已經註銷營業登記,也恢復成住家使用,需要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供出租或營業,致部分面積未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嗣後該房屋終止租約或註銷營業登記恢復供自住使用時,仍需重新提出申請,地價稅才能全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提醒,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者,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稽徵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以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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