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車輛牌照遭吊扣 吊扣期間牌照稅可扣除

       (臺中訊)車輛牌照遭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吊扣,亦將牌照繳回監理機關,是否還需要繳納使用牌照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車輛遭執行吊扣,因吊扣期間已無牌照可供該車使用,故可停止計徵使用牌照稅。若使用牌照稅款已繳納者,可於吊扣期滿領回牌照時,申請退還執行吊扣期間之稅款;尚未繳納稅款者,則按實際使用牌照期間之日數計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經遭執行吊扣牌照,卻未依規定繳回牌照者,其遭吊扣期間之使用牌照稅不得申請退還;另車輛牌照於註銷、吊銷或吊扣期間,該車輛請勿行駛上路,經查獲除補徵本稅外並處以2倍以下罰鍰,請民眾多加留意,以免荷包失血。

       該局提醒,申請退還吊扣期間稅款,可於吊扣執行結束後,攜帶吊扣執行單到監理機關之稅務局駐點櫃檯或分局服務櫃檯辦理,亦可運用該局官網線上申辦提出申請,省時又便利。

       民眾若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26
  • 發布日期: 2024-02-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97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