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可享有代徵稅額1%獎勵金。
稅務局說明,依據娛樂稅法第11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百分之一獎勵金。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依法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繳納,如期繳納稅款者,給予1%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由代收稅款之金融機關直接扣領,但如逾期繳納稅款,不僅無法扣領獎勵金,每逾3日須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代徵人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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