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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吃店開立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免納印花稅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小吃店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之銀錢收據,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兼具營業發票性質的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營業發票,均免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小吃店如經核准為銷售額未達財政部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其所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之銀錢收據,就是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規定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6-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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