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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法人向會員收取入會費所立之收據,免貼繳印花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開立交付與會員之收據,免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所開立之收據,始有免納印花稅之適用,其他組織團體收受現金所開立並交付之契據,仍應依規定貼繳印花稅票或向所在地之分局辦理報繳印花稅手續,如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除補貼印花稅票外,還會被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緩,請業者注意以免遭受處罰而因小失大。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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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5-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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