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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對更正及復查應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接獲地方稅務局寄發之繳納通知文書(即稅單),如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時,得向該局申請查對更正或復查。
該局進一步指出,民眾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時,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則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而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如仍有不服,可依法再提訴願及行政訴訟。
該局呼籲,民眾收到稅單應注意繳納日期,如有錯誤或不服處分,應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8-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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