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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樣品屋或接待中心在未拆除前均應設籍課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設公司在尚未動土的工地或鄰近地點搭建樣品屋及接待中心來促銷建案,不論是樣品屋或接待中心,均屬房屋稅課徵範圍,在未拆除前都應依法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設籍課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建商為銷售房屋而搭建定著於土地上的樣品屋及接待中心等,都應申報設立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拆除後也應立即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經註銷稅籍才能停止課稅。該局亦特別提醒,上開建物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並不能據以使此類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如您對地方稅務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6-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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