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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中市娛樂稅徵收細則第5條、第11條及第16條條文,並自104年10月30日生效施行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因應娛樂業者經營型態多樣化及給予舉辦臨時娛樂活動之代徵人有充裕時間辦理結算申報和招待弱勢族群,修正本市娛樂稅徵收細則相關條文。


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徵收細則經臺中市政府104年10月28日發布修正,並自同年10月30日生效施行,修正內容如下:


一、刪除經常舉辦娛樂活動之定義。(刪除第5條第2項條文)


二、將臨時公演結算日由演、映結束後5日內,修正為演、映結束後10日內辦理結算。(修正第11條條文)


三、增訂依其他法令免費入場者,其招待券可免計入招待券比例限制內,並將核發期限由當月第3日核發,修正為當月10日前核發。(修正第16條條文)


相關修正條文登載於該局網站:


(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點選公開資訊→法律、法規及地方自治法規→臺中市自治規則→臺中市娛樂稅徵收細則。


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洽詢,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4-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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