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土地增值稅現值移轉案件經撤銷或註銷後,如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之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者,該契約仍應依印花稅法第16條規定,另按契約金額1‰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依法應繳納印花稅,若經撤銷或註銷申報後,再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貼繳印花稅,再持憑辦理申報;惟撤銷或註銷申報後,檢附原未經修改契約書再次申報,則無須重新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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