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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一般買賣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亦可辦理重購退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土地時雖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申請重購退稅。

  該局進一步強調,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出售之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只要出售及重購土地皆符合上述規定,出售時雖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仍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6-13
  • 發布日期: 2022-06-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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