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先生要將土地贈與妻子,是否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配偶之間贈與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實質免稅,只是延後繳納。土地日後再移轉第三人時,還是必須合併夫妻持有期間全部的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且可能會因為持有期間較長,累積的土地漲價倍數增加,而適用較高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應視自身狀況選擇規劃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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