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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遺失了如何處理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反映,車子於今年2月間失竊了,已向警察機關報案,為何4月時仍收到今年的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該局說明,車輛失竊除即時向警察機關報案外,應憑報案證明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1日止,如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前1日止。 

  該局特別提醒,車輛如尋獲後,應立即向監理機關辦理重領新牌手續,並自重領日起恢復課稅,若未辦理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將會補徵稅款並處應納稅額2 倍以下之罰鍰。

  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6-25
  • 發布日期: 2019-06-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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