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情形 |
申報期限 |
申報地點 |
檢附證件 |
稅捐減免 |
---|---|---|---|---|
一、受災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
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 |
豐原分局 沙鹿分局 大屯分局 東勢分局 文心分局 大智分局 民權分局 東山分局 |
1. 申請書。(連結線上申辦(另開新視窗)) 2. 有關照片或相關證明文件。 3. 海砂屋附專業鑑定機構鑑定須拆除重建者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影本。專業鑑定機構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4. 輻射屋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受輻射污染年劑量在0.5侖目以上者證明文件影本。 |
自申報日當月份起免徵房屋稅,至修復為止。 |
二、受災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 |
同上 |
同上 |
1. 申請書。(連結線上申辦(另開新視窗)) 2. 有關照片或相關證明文件。 3. 海砂屋附專業鑑定機構鑑定須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者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影本。專業鑑定機構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
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半徵收房屋稅,至修復為止。 |
三、房屋遇有焚毀、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
同上 |
同上 |
1. 申請書。(連結線上申辦(另開新視窗)) 2. 有關照片或相關證明文件。 |
自申報日當月份起停止課徵房屋稅,至重建完成為止。 |
字級
:::
現在位置
首頁
> 各稅專區
> 房屋稅
> 災害減免
房屋稅災害損失減免稅捐須知
- 最後異動時間: 2019-01-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發布日期: 2018-04-03
- 點閱次數: 10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