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災害損失減免稅捐須知
損失情形 |
申報期限 |
申報地點 |
檢附證件 |
稅捐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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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災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
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 |
東山分局 民權分局 文心分局 豐原分局 沙鹿分局 大屯分局 東勢分局 大智分局 |
1.申請書。(連結線上申辦(另開新視窗)) 2.有關照片或相關證明文件。 3.海砂屋附專業鑑定機構鑑定須拆除重建者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影本。專業鑑定機構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4.輻射屋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受輻射污染年劑量在0.5侖目以上者證明文件影本。 |
自申報日當月份起免徵房屋稅,至修復為止。 |
二、受災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 |
同上 |
同上 |
1.申請書。(連結線上申辦(另開新視窗)) 2.有關照片或相關證明文件。 3.海砂屋附專業鑑定機構鑑定須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者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影本。專業鑑定機構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
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半徵收房屋稅,至修復為止。 |
三、房屋遇有焚毀、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
同上 |
同上 |
1.申請書。(連結線上申辦(另開新視窗)) 2.有關照片或相關證明文件。 |
自申報日當月份起停止課徵房屋稅,至重建完成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