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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分期繳稅專區(受疫情影響有繳納困難者適用)

相關規定 線上申辦

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財政部「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

申辦注意事項:
一、適用稅目: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以及按月開徵之娛樂稅本稅及各該稅目之利息及罰鍰

二、適用對象:(受疫情影響有繳納困難者)
(一)營利事業(含營業人、娛樂稅代徵人、產製廠商或機關團體):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紓困、補貼、補償、振興對象。
2.其他受疫情影響,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12月以前6個月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娛樂稅申報或查定稅額較10812月以前6個月平均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
(二)個人: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紓困、補貼、補償、振興對象。
2.因所服務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
3.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被減薪、非自願離職或工作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下月份達2個月,或其他收入減少情形,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

三、延期或分期繳納

(一)延期期限: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紓困、補貼、補償、振興對象,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期限予以核准,最長以1年為限。
2.個人因所服務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期限予以核准,最長以1年為限。
3.非屬前2目規定情形者,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期限,酌情核准延期1至12個月。
(二)分期期數: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紓困、補貼、補償、振興對象,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期數予以核准,最長以36期為限。
2.個人因所服務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期數予以核准,最長以36期為限。
3.非屬前2目規定情形者,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期數,酌情核准分期2至36期。

四、應備文件:
(一)營利事業
1.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紓困、補貼、補償、振興對象相關證明文件。
2.營業人:當期已申報各期與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以後之任1年已申報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繳款書影本。
3.娛樂稅代徵人:當年度娛樂稅申報或查定資料,及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以後之任1年同期申報或查定資料。
(二)個人:
1.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紓困、補貼、補償、振興對象相關證明文件。
2.公司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給減班證明、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減薪通知、非自願離職或其他,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屆滿前,或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交付使用前申請,因疫情影響,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前項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補行申請。

六、經核准延期分期繳納之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

使用牌照稅線上申辦(另開新視窗)

房屋稅線上申辦(另開新視窗)

地價稅線上申辦(另開新視窗)

印花稅線上申辦(另開新視窗)

娛樂稅線上申辦(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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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03
  • 發布日期: 2020-03-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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