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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財政部「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 申辦注意事項: 二、適用對象:(受疫情影響有繳納困難者) 三、延期或分期繳納 (一)延期期限: 四、應備文件: 五、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屆滿前,或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交付使用前申請,因疫情影響,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前項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補行申請。 六、經核准延期分期繳納之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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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分期繳稅專區(受疫情影響有繳納困難者適用)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03
- 發布日期: 2020-03-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0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