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案件行政救濟流程:復查、訴願、行政訴訟
復查: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如:繳款書)不服,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 申請期限
- 依核定稅捐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復查、親自遞送或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以郵寄方式申請復查者,申請復查日期之認定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準。
訴願:納稅義務人對非屬核定稅捐之處分(如:否准退稅之公文)或復查決定之不服者,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 不服行政處分或復查決定,得於文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訴願。
-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行政訴訟:納稅義務人對訴願決定不服者,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不服訴願決定,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起訴。
- 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為之。
- 再審之訴應於30日內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