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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旅館業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功能之電視,無額外收取費用,仍須報繳娛樂稅嗎?

  • 更新日期:2026-05-26
  • 張貼日:2016-03-28
  • 點閱次數:14809862

汽車旅館業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因衡酌屬附設性質,非必然使用,主要目的住宿,非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財政部公告之範圍,是無需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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