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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買賣土地當年度地價稅是否會開立2張稅單?

(臺中訊民眾吳先生來電詢問,近期買賣土地,今年的地價稅稅單是否會依持有期間分別開立稅單予新舊所有權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稅款所屬期間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依據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每年831日為地價稅納稅基準日,即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縱使新所有權人持有未滿1年,仍須負擔「全年」地價稅,反之於該年度91日後完成移轉登記則仍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全年地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單方負擔,或按持有月份比例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繳納地價稅,惟該契約約定屬於買賣雙方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請求變更公法上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稅捐機關仍會以每年8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為該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法令,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9-06
  • 發布日期: 2023-09-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第五股
  • 點閱次數: 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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