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日前出售一筆土地,已辦妥移轉登記,後來因故解除買賣契約,是否可以申請退還之前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買賣雙方因合意訂立買賣契約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經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規定買方負有將土地所有權返還賣方的義務,此返還土地的移轉行為,屬所有權的另一次移轉,應再次申報土地增值稅,除符合法令規定減免或不課徵等要件外,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且不得申請退還先前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該解除契約協議書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免課徵印花稅。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