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先買後賣之重購退稅,以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前提

(臺中訊)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即可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先購買後出售者亦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有其中一人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當土地所有權人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時,要特別注意重購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時,出售地必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才是符合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如A先生於11011日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但其出售之土地於111101日始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等人遷入戶籍,並不符合11011日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故無「重購自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5-26
  • 發布日期: 2023-05-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713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