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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自用住宅用地,須重新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父母贈與給他的自用住宅用地,為何過戶後卻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對於民眾的疑問,稅務局說明,土地移轉後,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無論是因贈與或繼承取得,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須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並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記得於9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核准後當年就能適用,逾期申請就得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如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以撥打(0422585000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0-23
  • 發布日期: 2023-05-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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