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買賣房屋在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解除買賣契約而為返還房屋之移轉,雖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惟其性質與一般買賣有別,非屬契稅課徵範圍,免徵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房屋買賣如為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原辦理契稅申報案件已繳清契稅並完成房屋移轉登記者,不准撤回契稅申報,原已繳納契稅款亦不能退還。解除房屋買賣契約而為返還房屋之移轉,屬另一次物權移轉行為,其性質與一般買賣有別,非屬契稅課徵範圍,無須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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