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房屋,嗣後解除買賣契約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臺中訊)買賣房屋在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解除買賣契約而為返還房屋之移轉,雖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惟其性質與一般買賣有別,非屬契稅課徵範圍,免徵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房屋買賣如為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原辦理契稅申報案件已繳清契稅並完成房屋移轉登記者,不准撤回契稅申報,原已繳納契稅款亦不能退還。解除房屋買賣契約而為返還房屋之移轉,屬另一次物權移轉行為,其性質與一般買賣有別,非屬契稅課徵範圍,無須申報繳納契稅。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以上網至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5-01
  • 發布日期: 2023-05-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964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