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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囤房稅是什麼?

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並自11171日起實施,實際有調整的是住家稅率中屬於非自住的房屋,簡單說明如下:

住家用類型

條件及戶數

稅率%

自住或公益出租使用

自住需符合下列情形:

  1. 房屋無出租。

  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限全國3戶以內。

1.2

其他住家

臺中市持有戶數在4戶以下者

2.4

臺中市持有戶數在5戶以上者

3.6

住家用房屋採單一稅率,不納入戶數計算

  1. 公有房屋

  2. 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

  3. 公立學校BOT之學生宿舍

  4. 營利事業無償專供員工使用之地上停車場

  5. 包租代管之租賃住宅(租賃專法17條)

  6. 公同共有房屋

1.5

起造人持有之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於起課房屋稅3年內未出售

2.0

詳見本局【非自住住家(囤房稅)專區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04
  • 發布日期: 2023-04-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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