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超速,被吊扣汽車牌照,吊扣期間是否仍須課徵使用牌照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車輛經交通事件裁決所吊扣牌照,如確實將牌照繳回接受吊扣處分,且在執行吊扣期間無違規使用公共道路情形,可停止計徵使用牌照稅,如未將牌照繳回或雖繳回但經查獲繼續使用,仍應繳納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車輛牌照遭交通管理機關處分註銷、吊銷或吊扣,依規定不得行駛於公共水陸道路,如仍繼續使用,一經查獲,除須補徵使用牌照稅外,還會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請民眾特別留意。
該局提醒,今年(112年)自用車及營業用車上期使用牌照稅已經開徵,繳納期限因遇星期假日及勞動節延至5月2日,如逾期繳納,將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3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民眾如有補發稅單需要,請儘速洽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發。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