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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宣導】《社論》商品標錯價應自行吸收 商譽受損恐因小失大

  最近一家親子用品網站發生標價錯誤烏龍!一位高姓消費者發現網站紙尿褲原價三百九十九元,只要自付運費八十元,就能零元帶回家,當下立即下單二十五包紙尿褲,但過了幾個小時之後,親子用品廠商卻說訂單失敗,零元只是員工不慎誤植,只承諾出貨一包紙尿褲作為補償!到底業者標錯價行為,應不應該出貨給消費者?

  其實標錯價問題層出不窮,消費者大量透過電商平台進行購物,常見網購時業者標錯價格,以致造成消費糾紛案件大幅增加。行政院消保處曾邀集六家電商平台開會,公開要求妥善處理消費爭議案件。

  值得外界注意的是,大小賣場也有標錯價問題,很多人都有碰過類似情況,有些人摸摸鼻子自認倒楣,有些人則會據理力爭提出申訴,舉例來說,最近就有住在板橋的消費者跑去賣場買一瓶公賣局米酒頭,剛好看到特價一百二十八元,所以就拿一瓶去收銀台結帳,結果刷出來竟是原價一百四十元。

  賣場男性員工強調「品項不同」,貨架標示商品價格不是米酒頭價格,因為男員工堅持「品項不同」,堅持以原價結帳,結果消費者氣到直接不買了!實務上,這是賣場標錯價,出錯原因有很多種,這裡就不再加以贅述,重點是出錯的是賣場,賣家犯錯不應由消費者買單。

  其實只要貨物標定價格,在法律上都能「視為要約」,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同條第二項,「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賣場既然把米酒頭標價一百二十八元,放在開放貨架陳列,這是對於消費者的「要約」,消費者看到商品與標價,取貨後拿到收銀台想要結帳,這是消費者的「承諾」,這時買賣契約成立賣場不能拒賣。

  標錯價不能構成業者不履約的理由!另外提一下家樂福,因為家樂福以「商品標示」價格為主,不是以電腦刷出價格為主,只要價格出現爭議,第一步就是請同仁前往貨架查價,查價確認無誤就以「商品標示」價格賣出,所以沒有類似消費爭議。

  廠商不要以為標錯價只是小事,大賣場小賣場都可能標錯價,但這個疏失若不改善的話,長期下來輕則客源流失,重責商譽嚴重受損,況且現在消費者意識越來越強烈,更加重視權益受到保護的問題,因此,商品標錯價業者應自行吸收,畢竟若是商譽受損恐會因小失大!當然,公權力也應快速介入,這樣消費者權益才能充分受到保障!

 

資料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E7%A4%BE%E8%AB%96-%E5%95%86%E5%93%81%E6%A8%99%E9%8C%AF%E5%83%B9%E6%87%89%E8%87%AA%E8%A1%8C%E5%90%B8%E6%94%B6-%E5%95%86%E8%AD%BD%E5%8F%97%E6%90%8D%E6%81%90%E5%9B%A0%E5%B0%8F%E5%A4%B1%E5%A4%A7-131907341.html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28
  • 發布日期: 2023-03-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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