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逾期繳納稅款,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按滯納稅額加徵10%,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繳納截止日如逢星期六、星期日或國定假日,限繳日期則會順延至第1個工作天,以今(112)年度開徵之使用牌照稅為例,繳納截止日112年4月30日,適逢星期日,5月1日又是勞動節國定假日,所以順延至5月2日星期二,5月3日星期三起繳納皆屬逾期,但因稅法規定每逾3日始加徵1%滯納金,所以5月3日至5月5日繳納仍免徵滯納金,5月6日繳納即須加徵1%滯納金。除此之外,提醒民眾逾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的24時(即5月5日24時)即無法就近在超商繳納,民眾如果擔心工作繁忙忘記繳納稅款,建議至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長期約定轉帳,只要帳戶有足夠存款,稅務局會在繳納截止日當日才扣款,不僅免除奔波的辛勞,也可以避免不小心因逾期繳稅被加徵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