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繼承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仍需重新提出申請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倘新土地所有權人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仍須重新提出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常誤以為繼承取得的土地,因土地用途未變更,可以繼續沿用被繼承人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因繼承後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應重新申請,才能享受千分之2的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提醒您為維護權益,如有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而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9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享受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對地方稅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由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4-14
  • 發布日期: 2023-03-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620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