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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可申請印花稅彙總繳納,省時又便利

【臺中訊】依照印花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開立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統一發票,及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的銀錢收據,因具有營業發票之性質,免貼用印花稅票。但建築師、律師、會計師、地政士、代理記帳業等係屬執行業務者,收取業務款項所開立的銀錢收據未具有營業發票之性質,故每件應按金額貼用4‰印花稅票。

稅務局說明,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若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應補貼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由於漏報、短報之漏稅行為,常出於無心之過,納稅義務人如能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短、漏報之處罰,一律免除,但有應補稅額者應加計利息。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印花稅票漏貼、漏銷花,該局鼓勵執行業務者可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於申報期間(每單月1日至18日)24小時均可上網辦理申報,自行列印繳款書,並可於線上完成繳納稅款,不必親自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及金融機構繳款,可免除來回奔波申報及繳稅之不便。

民眾對於印花稅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該局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0
  • 發布日期: 2023-03-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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