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拿到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是否就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之房屋稅籍證明書?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之查調範圍,以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為限,並不包含房屋稅籍證明書。債權人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而查調債務人的財稅資料,其目的在於協助債權人的私法債權能儘速獲得清償,所以查調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為限,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申請查調的資料為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如債權人為強制執行,確有查詢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書之需要者,得洽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由法院向稅捐稽徵機關進行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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