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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宣導】網購7天鑑賞期 國稅局提醒:賣家開發票「可緩寄、不可緩開」

疫情使消費型態轉變、宅經濟興起,南區國稅局今(21)日提醒,經營網購或電視購物的營業人,若適用可於7日鑑賞期過後再寄送統一發票給買受人的特別規定者,要留意應於發貨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發票,避免因未依限開立發票,造成違章漏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網購或電視購物等特種買賣,因無法先行確認商品是否符合購買需求,消保法特別賦予7日鑑賞期的保護,消費者可直接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因此,買賣條件符合消保法規定的特種買賣,且已藉由網路或電視購物中明白揭示者,發貨時所開立的發票,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給買受人。 

此特別規定,可減少一旦發生退貨,須將原開立發票收回或填寫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對買賣雙方造成的不便;但對營業人而言,仍須注意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發貨時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發票,以免演變為違章漏稅被處罰。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君為經營網購的營業人,已在官網中揭露消費者享7日鑑賞期,乙君於去年8月30日下單2萬元購買商品,並已刷卡付清貨款,甲君於同年9月15日將商品發送給乙。

以上述案例來看,甲君依規定應在乙君付款時就開立發票,但可在商品發送給乙時,將該已開立發票的字軌號碼載明在發貨單內,讓乙知悉。待7日鑑賞期過後,甲君再將原已先行開立的發票寄送給乙君。換言之,賣家需寄送兩次,第一次寄送發貨單、7日鑑賞期後再把發票寄給買家。

國稅局指出,若甲君遲至鑑賞期過後才開立發票,該筆銷售額並未於2022年7-8月期營業稅申報,也未在稽徵機關調查前或經人檢舉前,繳納所漏稅款,就要依規定應予補稅處罰。

不過,國稅局官員表示,主要是紙本發票會有上述問題,若是使用電子發票,於網路銷售貨物並開立雲端發票時,除仍應於發貨或收款時開立外,只須將發票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使買受人得以在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依規定就視為已將發票交付給買家,不會有發票寄送的問題。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985970?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法律權益,宣導活動,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2-23
  • 發布日期: 2023-02-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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