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民眾或代書對於因判決取得不動產,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時,申報書「立契日」欄位填寫日期之不同感到疑惑。判決移轉案件,應如何正確填寫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申報書的立契日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土地應以法院起訴日為立契日,房屋則以法院確定判決確定日為立契日。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乙君因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一方於109年5月5日向法院提出訴訟,經法院於111年7月11日判決確定(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申報者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時,土地增值稅立契日欄位應填寫109年5月5日,而契稅申報書立契日欄位應填寫11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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