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農業用地課稅報您知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則依規定課徵田賦,政府為減輕農民負擔自民國76年起田賦已停徵。又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如未作農業使用,則應依實際未作農業使用之面積,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農業用地因農業使用須興建農業設施或農舍,依法應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書或使用執照,才符合農業使用適用課徵田賦規定(目前停徵中)。但依法建築之農業設施或農舍如有未依原核定內容使用,例如工廠、汽車保養廠或增建、鋪設碎石、柏油、水泥、構築假山、池水、步道或其他非關農業使用的景觀設施等情形,即不符合農地農用之規定,則會改課地價稅。
    該局呼籲民眾,農業用地若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在當年9月22日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或土地嗣後如果恢復農業使用,請檢附相關資料申請課徵田賦。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2-21
  • 發布日期: 2023-02-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 點閱次數: 526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