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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確定後,有應退、補稅款,均應加計利息

(臺中訊)有民眾電話詢問,提起行政救濟定後稅款,為何還要計利息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於提起行政救濟確定後,有應退或應補稅款,應依各年度1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徵收。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加計利息的規定,在於填補徵納雙方因行政救濟程序延緩退還或徵收本稅所生損失,以資平衡雙方損益關係,是不論行政救濟結果為何,雙方權益都可獲得保障。

民眾如果有其他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1-31
  • 發布日期: 2023-01-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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