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有民眾電話詢問,提起行政救濟確定後的稅款,為何還要加計利息?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於提起行政救濟確定後,有應退或應補稅款,應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徵收。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加計利息的規定,在於填補徵納雙方因行政救濟程序延緩退還或徵收本稅所生損失,以資平衡雙方損益關係,是不論行政救濟結果為何,雙方權益都可獲得保障。
民眾如果有其他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